司法院指出,因应现代科技发展、社会需求,以及数字化发展潮流,并考量实务操作需求,确保送达合法性并简化送达进程,此次修正民事诉讼法计增订5条、修正25条;民事诉讼法施行法计增订1条、修正2条。 司法院表示,就送达机关部分,添加法院得嘱托警察机关送达及其要件;当事人声请,经法院许可后,得预纳费用交执达员送达。送达方式部分,将补充、寄存及留置送达的要件明确化,且公示送达公告可揭示于法院公告处或网站,朝无纸化迈进。 为避免因当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人数众多,导致送达进程繁冗,增订简化送达对象及指定共同送达代收人等规定;限制当事人或代理人陈明指定的送达代收人,其送达处所应在中华民国,效力则及于各级法院。 送达处所部分,明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陈明的送达处所具优先性,增订应受送达人的户籍地也为送达处所;于外国送达得由法院为嘱托送达或付邮送达,于外国公示送达的生效期间则缩短为40日,以提升送达效率。 司法院指出,增订法院以司法院电子诉讼文书服务平台发送诉讼文书的法律效力及发生送达效力的时间,明定判决正本得以电子文档制作送达,对于在监狱、看守所及其他矫正机关或拘禁处所之人送达该电子判决,应嘱托该管长官打印纸本交付;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内向该管长官提出上诉状,视为上诉期间内之上诉,以兼顾电子化潮流及当事人权益保障。(编辑:陈仁华)1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