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缘于,制作人邱瓈宽恩师裴祥泉于民国104年5月23日去世,裴于同年1月21日所立指定邱瓈宽为遗嘱运行人,遗嘱记载:「...在我离开之后,将我所有的动产及不动产都给...要记得还给曾志伟」等语。 曾志伟主张,他之前与裴祥泉约定将8部电影发行的收益盈余分配给他,裴祥泉取得收益后,向他借用应得的分润款项继续发行新片,双方于民国88年4月12日签立借据跟本票,裴表明向他借款新台币4000万元。 曾志伟指出,裴祥泉未依约清偿,继续积欠他演出酬劳,并于92年3月18日又签立借据及本票换约,表明向他借款总计新台币5700万元。不料,直到裴祥泉逝世前仍未归还款项,因此提告。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曾志伟无法证明裴祥泉欠款,判曾志伟败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定,曾志伟与裴祥泉签立的结算书据,经送法务部调查局进行笔迹鉴定,确认是裴祥泉亲书,足证两人确实存在委任关系,改判裴祥泉的3名继承人即胞兄、胞妹、胞弟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连带给付曾志伟5700万元。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废弃原判决发回。高院更一审期间,曾志伟主张,裴祥泉以遗嘱指定邱瓈宽为该遗嘱运行人,因此应由邱瓈宽就裴祥泉遗产范围内,运行清偿本件债务给付5700万元。 高院更一审今天认定,曾志伟与裴祥泉之间存有委任契约,双方于92年3月18日结算时,已确认裴祥泉应返还曾志伟5700万元,此委任关系于裴祥泉死亡而消灭,裴祥泉遗嘱具真实有效性,可认此债务是属裴祥泉的遗产(消极财产),并交由遗嘱运行人即邱瓈宽办理清偿 等事宜,因此裴祥泉对曾志伟所负债务的管理、处分权应归属于遗嘱运行人即邱瓈宽。 高院更一审表示,依民法第541条第1项及继承的法律关系认定,本件曾志伟请求邱瓈宽于裴祥泉的遗产范围内,给付曾志伟5700万元,为有理由。全案可上诉。(编辑:张铭坤)1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