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起诉指出,李明远于民国104年11月30日至105年4月29日,以高价买进、相对成交方式炒作上市公司兆劲科技(原名友旺科技公司)股票,核算已实现获利376万余元,拟制性获利1088万余元,共获利1464万余元。 根据起诉书,陈建霖与证券公司前吴姓营业员自106年2月22日至10月26日,以高价买进、相对成交方式炒作兆劲股票,核算已实现获利1亿707万余元,拟制性获利2亿2837万余元,合计获利3亿3545万余元。 起诉指出,陈建霖、吴姓营业员另于107年2月6日至5月22日炒作兆劲股票,核算已实现亏损4362万余元,拟制性亏损3210万余元,共亏损7572万余元。 根据起诉书,陈建霖、吴姓营业员续于108年4月15日至12月31日炒作兆劲股票,核算已实现获利379万余元,拟制性获利215万余元,共获利595万余元。 此外,陈建霖因另案遭通缉,其江姓友人为协助陈建霖躲避检警查缉,于105年12月前往金门县金宁乡户政事务所,提供陈建霖人头照,以户籍迁徙为由,申请换发身分证,让陈建霖得以假冒江男身分,于106年3月向新北市政府申请设立裕博实业公司从事炒股,并借此假冒身分逃避检警查缉。 北检今天依违反证券交易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罪嫌,起诉陈建霖、李明远、吴姓营业员,另依涉犯户籍法将国民身分证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等罪嫌,起诉陈建霖的江姓友人。 起诉指出,陈建霖早于93年间即因操纵股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确定,为躲避刑责、规避运行而逃匿,仍不知悔改,竟于通缉期间继续操纵股价牟利。检察官认为,陈建霖恶性重大,犯后态度恶劣,毫无悔意,具体求刑16年。至于李明远也被检察官认定饰词狡辩并否认犯行,遭求刑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