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工会(国税工会)已正式启动一项政策建议项目,旨在讨论将国税局搜索票运作的适当性作为立法议题。 本项目是一项开创性的制度设计提案,旨在尊重令状制度本身的前提下,通过立法确保搜索票核发后国税局运作的透明度、必要性审查和事后验证。 起点——令状的核发并非运作的通行证 搜索票(扣押许可状)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以下赋予法官专属的令状核发权限,经过严格审查后核发的。本工会深切尊重令状制度本身,视其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 然而,这里有一个必须向社会大众提出的论点。也就是,令状的核发,对于之后国税局的整体运作是否意味着『无条件的通行证』,这是一个极其根本性的问题。 法官在核发令状时,会审查其必要性和相当性。 然而,核发后的运作——扣押物品实际上是如何被国税局处理的、是否实际进行了质问检查、是否仍然存在继续留置的必要性——这些都超出令状审查的范围。换言之,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持续验证国税局核发后运作适当性的制度。 显现的运作问题——社会大众必须正视的现实 作为本项目的立法事实,我们坦诚整理近年来显现的以下国税局运作问题。 问题1:扣押后两年仍未进行质问检查的持续留置 存在扣押后两年,仍未对该扣押物品进行过具体质问检查的实际运作。扣押的必要性,应以扣押物品预期将作为事实认定数据被利用为前提。但两年未进行质问的事实,意味着在扣押时主张的必要性并未实际履行。 例如,名片夹等物品被留置超过两年,期间从未对该物品进行质问检查时,继续留置的具体必要性何在?难道只有熊本国税局才对该物品进行指纹鉴定、数字信息分析、书面精查等独特分析吗?抑或仅是扣押物遗失,为隐瞒事实而将其继续保管在仓库中?社会大众无从验证其实际情况。 问题2:『来解释就归还』运作的合法性 有马见冢备忘录记载,国税局前调查官川口延洋氏对要求归还扣押物的纳税人,曾说过『如果你想拿回来,就来解释』的意思的言论。 这产生了一个极其重大的法律论点。即,扣押物的归还,应在扣押继续的必要性消失时独立判断的行政处分,不应与纳税人是否自愿配合解释这一单独事项联动。 将归还条件与解释要求联动的运作,事实上意味着将扣押物作为『人质』来引出解释,这偏离了令状制度缺省的扣押目的(确保事实认定数据)。这是国税局现场运作中超越令状制度原有宗旨的结构性问题。 问题3:扣押当天的事实上人身拘束状况与暗示逮捕权 国税局根据刑事诉讼法不具有逮捕权。逮捕是专属于警察、检察等司法警察职员、检察官的强制处分。 尽管如此,如果在扣押现场,对嫌疑人本人采取事实上造成人身拘束的应对,或做出暗示逮捕可能性的言行,则被认为是超越国税局权限范围的运作。依据令状进行扣押的强制处分,本身就是强大的权限,在现场运作中扩大其权限范围,将损害令状制度的可靠性。 问题4:与警方自愿搜查运作的比较 这里存在一个极其重要的比较对象。即,根据刑事诉讼法,作为原始搜查机关的警方,在自愿搜查场合,将电话询问作为标准手段运用。 允许代理人(律师)在场的运作已成为惯例。 审讯可视化(录音、录像)的制度化正在推进。 换言之,作为原始搜查机关的警方,在自愿搜查中,已发展出多样手段的灵活运用和权利保护协议的实绩。 与此相比,如果国税局的自愿调查运作在现代化方面落后,例如电话询问是否标准化、是否理所当然地承认代理人到场、可视化是否推进——这些观点若有落后,则这是结构上应予纠正的制度性问题。 政策建议的支柱——在尊重令状制度的同时,优化国税局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