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决议日:115/06/11 2.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 (1)董事:林中民 (2)董事:蒋为峰 (3)董事:林冠宏 (4)独立董事:周大任 (5)独立董事:康惠媚 (6)独立董事:吴中书 3.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之公司 4.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本公司董事之职务期间 5.决议情形(请依公司法第209条说明表决结果): 本案经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 1/2以上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2/3以上同意通过 6.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董事姓名及职称 (非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以下请输〝不适用〞):林中民董事 7.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普臻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8.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15号17号楼3楼 9.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 与人机交互技术有关的软硬件的研发、 人机交互计算机软件的制作、销售自产产品;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的批发、 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10.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无重大影响 11.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 普臻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USD300,000;持股100% 12.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