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实发生日: 115/05/07 2. 公司名称: 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 本公司 4. 相互持股比例: 不适用 5. 发生缘由: 依交易所台证上一字第1091802744号函办理。 6. 因应措施: 出售股权及资金贷与案进度说明公告如下。 (1) 出售股权仲裁案。 A. 法律进度: 112年4月21日接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雷虎BVI仲裁诉求获得支持,判决雷虎飞行器支付我方美元647.4万股款,我方委任律师已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运行并完成立案,追偿债权。 B. 按权益法持续认列投资损失,每年提列减损损失金额新台币2,316万元。截至114年12月31日止,已累计提列减损损失新台币17,580万元,全数提列完毕。 (2) 资金贷与诉讼案。 A. 法律进度: 再审获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判决我方胜诉取得债权确立。余姚市人民法院已完成第一次强制运行裁定,我方增加提出撤销法院分配他人土地款权利之诉讼。114年12月25日,我方诉求未获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后续我方将持续追偿取回债权。 B. 本公司基于稳健保守原则,全额提列减损损失新台币3,751万元。 7. 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消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9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依规定公告申报,并提报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