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3/27 2. 买回股份目的:转让股份予员工 3. 买回股份种类:普通股 4. 买回股份总金额上限(元):3,118,214,729 5. 预定买回之期间:115/03/30~115/05/26 6. 预定买回之数量(股):2,000,000 7. 买回区间价格(元):67.00~145.00,公司股价低于区间价格下限,将继续买回 8. 买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场买回 9. 预定买回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率(%):1.20 10. 申报时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积股数(股):0 11. 申报前三年内买回公司股份之情形:无买回 12. 已申报买回但未运行完毕之情形:无 13. 董事会决议买回股份之会议纪录: 案由:讨论本公司115年第1次买回本公司股份之相关数据,提请 核议。 说明:一、为将本公司股票转让予员工,拟自115年3月30日至115年5月26日于集中交易市场买回本公司股份,预计买回数量为2,000张,并于买回之日起三年内将其转让予员工,其明细数据如下: (一)买回股份目的:转让股份予员工 (二)买回股份种类:普通股 (三)买回股份总金额上限:新台币290,000,000元(依每股145元计算) (四)预定买回之期间:115/3/30-115/5/26 (五)预定买回之数量:2,000,000股 (六)买回区间价格:每股新台币67元至145元之间,惟若本公司股价低于所订买回区间价格下限时,本公司将继续运行买回本公司股份。 (七)买回方式:自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买回 (八)预定买回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率:1.20% 二、拟出具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之声明书、买回公司股份价格合理性证券承销商评估意见书,请参阅P.6-P.9。 三、通知内部人于库藏股买回期间不得卖出公司股票。 决议:经征询全体出席董事无异议照案通过。 14. 「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条规定之转让办法: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第1次买回股份转让员工办法 115年04月29日修订 第一条 本公司为激励员工及提升员工向心力,依据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2第1项第1款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之「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等相关规定,订定本公司买回股份转让员工办法。本公司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除依有关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次转让予员工之股份为普通股,其权利义务除有关法令及本办法另有规定者外,与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条 本次买回之股份,得依本办法之规定,自买回股份之日起3年内,一次或分次转让予员工。 第四条 凡于认股基准日前正式任职或对公司有特殊贡献之本公司全职员工(及符合一定条件之国内外控制或从属公司之全职员工)得依本办法第五条所订认购数额,享有认购资格。受让之对象于员工认股基准日至认购缴款截止日期间离职(或留职停薪)者,丧失认购资格。 前项所称控制或从属公司,系指依公司法第369条之2、第369条之3、第369条之9第2项、第369条之11之标准认定之。 第五条 公司考量员工职等、服务年资及对公司之特殊贡献等标准,订定员工得受让股份之权数,并兼顾认股基准日时公司持有之买回股份总额及单一员工认购股数之上限等因素,实际具体认购资格及认购数量由董事会决议,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另公司应依附件适用情形明定相关审核进程。 第六条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之作业进程: 一、依董事会之决议,公告、申报并于运行期限内买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会依本办法订定员工认股基准日、得认购股数标准、认购缴款期间、权利内容及限制条件等作业事项。 三、统计实际认购缴款股数,办理股票转让过户登记。 第七条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以实际买回之平均价格为转让价格,惟转让前,如遇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减少,得按发行股份增加比率调整之。 调整后转让价格=每股实际平均买回价格×(公司买回股份运行完毕时之普通股股份总数÷公司转让买回股份予员工前之普通股股份总数) 第八条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并办理过户登记后,除另有规定者外,余权利义务与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得报经董事会决议修订。 15. 「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转换或认股办法: 不适用 16. 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之声明: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声明书 一、本公司经115年3月27日第15届第19次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过二分之一之同意通过,自申报日起二个月内于集中交易市场﹙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买回股份总数,仅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1.2%,且买回股份所需金额不影响本公司资本之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