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日期: 115年5月20日 主旨: 公告本公司收到最高法院对宏升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裁定 1. 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再抗告人 隆铭绿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人 宏升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 最高法院 3. 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 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54号 4. 事实发生日: 115年5月20日 5. 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本公司对于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60号提起再抗告。 6. 处理过程: 最高法院裁定「原裁定废弃,应由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为裁定」。 7. 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 无。 8. 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刻正与宏升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华民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调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