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发生日:115/05/18 2.公司名称:长兴材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 5.发生缘由:依据「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九条第一项 第二款规定,公告本公司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代收价款行库及 存储专户行库等相关事宜。 6.因应措施:无 7.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消息同时 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9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1)订约日期:民国115年5月18日 (2)代收款项机构名称:台新国际商业银行敦南分行 (3)委托存储专户行库:第一商业银行湾内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