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 115/04/30 2. 发行期间: 于主管机关申报生效通知到达之日起二年内,得视实际需求,一次或分次 发行,实际发行日期授权董事长订定之。 3. 认股权人资格条件: (一) 以认股资格基准日当日之本公司及国内外子公司(系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民国 107年12月27日金管证发字第1070121068号令规定)正式编制内全职员工为限(所 称「全职员工」系指受雇从事工作每月达公司规定时数,获致工资之员工而言) 。认股资格基准日由董事长决定。 (二) 实际得为认股权人之员工及所得认股之数量,将参酌职责、工作绩效、特殊功绩 或其他管理上需参考之条件等因素拟定分配标准,由董事会同意认定之。惟若为 本公司经理人或具员工身分之董事,应先经薪资报酬委员会同意后,提报董事会 决议。从属公司员工若兼具本公司经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者,亦须比照前述进程, 经本公司薪资报酬委员会同意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若为前述以外之本公司、 从属公司员工,应先经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 依照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六十条之九规定,依该准则第五十六 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给予单一认股权人得认购股数,加计 认股权人累计取得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合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千分 之三,且加计依该准则第五十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给予单 一认股权人得认购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一。但经各中央目的事 业主管机关项目核准时,单一员工取得员工认股权凭证与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合 计数,得不受前开比例之限制。 4. 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发行单位总数: 300,000单位 5. 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之股数: 10股 6. 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新股总数或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 规定须买回之股数: 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普通股新股总数为3,000,000股。 7. 认股价格: 以发行当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格为认股价格。 8. 认股权利期间: 认股权人自被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届满2年后可按下列时程及比例行使认股。认股权 凭证之存续期间为7年,不得转让、质押、赠与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处分,但因继承 原因发生者不在此限。存续期间届满后,未行使之员工认股权凭证视同放弃,认股 权人不得再行主张其认股权利。 认股权证授予期间 可行使认股比例 届满2年 50% 届满3年 100% 9. 认购股份之种类: 本公司发行之普通股股票。 10. 员工离职或发生继承时之处理方式: (1)自愿离职─已具行使权利之认股权证,其行使权利自认股权人离职生效之日起即 行丧失;未具行使权利之认股权证,自离职日起失效。 (2)退休─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证,得自退休日起一个月内行使其认股权利;未具行 使权利之认股权凭证,除经董事会核准个案处理外,自退休日起失效。 (3)死亡─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由继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内行使认股权利;未 具行使权之认股凭证,除经董事会核准个案处理外,于死亡当日起失效。 (4)因受职业灾害残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职业灾害致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任职者,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证,得于离职 日起一个月内行使其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利之认股凭证,除经董事会核准个 案处理外,于离职日起失效。 2.因受职业灾害致死亡者,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由继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内行 使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之认股凭证,除经董事会核准个案处理外,于死亡当 日起失效。 (5)资遣或开除─已具行使权利及未具行使权利之认股权凭证,自劳动契约终止生效日 起失效。 (6)留职停薪:凡经公司核准办理留职停薪之认股权人,其已具行使权利之认股权凭证 ,得自复职当日起回复其认股权行使权利;未具行使权之认股凭证,自复职日当 日起回复其权利,惟认股权行使时程应按留职停薪期间往后递延,但仍以本认股权 凭证存续期间为限。 (7)其他非属上列原因或实际依照前揭各款规定运行时必须依相关法令进行调整时,授 权董事长依实际状况个别订定或调整之。 (8)认股权人或其继承人若未能于上述期限内行使认股权者,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9)认股权人自公司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后,遇有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者,公司有 权就其尚未具行使权之认股凭证予以收回并注销,且其额度不再发行。 11.其他认股条件: 对于放弃认股权利之认股权凭证,本公司予以注销不再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