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5/05 2. 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 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本次私募有价证券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条之六规定及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策略性投资人。 4. 私募股数或张数:发行股数以不超过3,000仟股为限,每股面额为新台币10元。 5. 得私募额度: 本次股东会决议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内分二次办理。 第一次预计私募股数:2,000仟股 第二次预计私募股数:1,000仟股 上述分次办理之私募增资案,当次未发行之股数得并同下次发行,合计发行总股数以不超过3,000仟股为限。 6. 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参考价格系以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定之: (a)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2)本次私募每股价格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且不低于面额10元为订定原则,实际发行价格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法令规定及以不低于股东会所决议订价依据与成数范围内,视日后洽特定人与当时市场状况订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发行价格之订定系遵循主管机关之相关规定,同时参酌本公司营运状况、未来展望以及定价日参考价格等因素后决定之,其订定方式应属合理。 7. 本次私募资金用途:充实营运资金、健全财务结构或其他因应未来发展之资金需求。 8. 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考量筹集资本之时效性、便利性、发行成本及私募股票有三年内不得转让之限制等因素,较可确保及强化与策略合作伙伴间长期合作关系,故本次不采用公开募集而拟以私募方式办理。 9. 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 实际定价日:不适用 11. 参考价格:不适用 12. 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不适用 13. 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8规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于交付日起满三年始得自由转让,并于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满三年后,依相关法令规定申请补办公开发行及上市(柜)交易。 14.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 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 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不适用 18. 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次私募计划之主要内容,除私募定价成数外,包括实际发行价格、股数、发行条件、计划项目、募集金额、预计进度及预计可能产生之效益等相关事项,暨其他一切有关发行计划之事项,拟提请股东会同意授权董事会视市场状况调整、订定与办理,私募价格在不低于股东会决议定价依据与范围内订之,未来如因主管机关指示修正或基于营运评估或客观环境需要变更时,亦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 (2)依规定,董事会决议办理私募前一年内或办理私募引进策略性投资人后将造成经营权重大变动者,应洽商证券承销商出具私募必要性与合理性之评估意见。本公司已委请证券承销商办理,评估意见书请参阅私募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