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会决议日:115/05/22 2.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 (1) 吴品聪 董事 (2) 陈惠娥 董事 (3) 吴品祥 董事 (4) 洪莹儒 董事 (5) 陈建宇 董事 (6) 吕志翼 独立董事 3.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 (1) 吴品聪 董事:元萃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 陈惠娥 董事:元萃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倍利生技创业投资(股)公司独立董事 (3) 吴品祥 董事:元萃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 洪莹儒 董事:元萃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5) 陈建宇 董事:AEBRLOS GENOMICS INC负责人 (6) 吕志翼 独立董事:王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于本公司董事期间 5. 决议情形(请依公司法第209条说明表决结果):经票决结果本案照案通过 6. 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不适用 7.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不适用 8.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不适用 9.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不适用 10. 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对本公司财务业务无重大影响 11. 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无 12. 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