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16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91 年6月13日(91)台财证一字第0910003455号令之规定择定特定人,并以策略性投资人为 限。 (2)应募人拟为策略性投资人 a.应募人之选择方式与目的:因本公司长期经营与业务发展需要,将选择对本公司之未 来营运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助益者为优先考量,并能有助于本公司扩大业务市场,强化客 户关系,或提升业务开发集成效益,或能提高技术,并能认同本公司经营理念之策略性 投资人。 b.必要性:本次选定应募人之目的系为引进策略性投资人及增强与策略合作伙伴的长期 合作关系,通过策略性投资人可提升本公司之长期竞争力及营运效益,故有其必要性。 c.预计效益:借由策略性投资人之经验、技术、知识、品牌声誉及市场通路等优势, 经由策略合作、共同开发业务、或市场集成等方式,预计将有助于本公司降低营运成本 、扩大业务版图,以提高本公司未来营运绩效。 (3)目前尚无已洽定之应募人。 4.私募股数或张数:不超过4,000,000股 5.得私募额度: 本次私募普通股总额度在不超过4,000,000股额度内,将于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一次 或分次(最多不超过三次)办理。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价格之订定,以不低于本公司定价日前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 者之八成订定之: A.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 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 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2)实际定价日及实际私募价格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授权董事会依前述订价 依据,视日后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场状况决定之。 (3)本次私募价格之订价方式系依据「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规定 ,并考量公司未来展望以及私募有价证券之转让时点、对象及数量均有严格限制,且三 年内不得洽办上市挂牌,流动性较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价格之订定应属合理,对股东 权益不致有重大影响。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 (1)分一次办理 寻求与国内外科技大厂及产业基金进行技术合作、市场业务合作或策略联盟机会,同时 充实营运周转金及因应公司长期营运发展所需。 (2) 分二次办理 寻求与国内外科技大厂及产业基金进行技术合作、市场业务合作或策略联盟机会,同时 充实营运周转金及因应公司长期营运发展所需。 (3) 分三次办理 寻求与国内外科技大厂及产业基金进行技术合作、市场业务合作或策略联盟机会,同时 充实营运周转金及因应公司长期营运发展所需。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考量资本市场状况、发行成本、私募方式之筹资时效性及可行性,以及私募股票有三年 内不得自由转让之限制等因素,较可确保并强化与策略合作伙伴间更紧密的长期合作关 系,故本次不采用公开募集而拟以私募方式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不适用 11.参考价格:不适用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不适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权利义务原则上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证券交易法第 43条之8规定,除依该条文规定之转让对象及条件外,原则上私募之普通股于交付日起三 三年内不得自由转让,本公司于交付日起满三年后,拟依证券交易法等相关规定,先取 具台湾证券交易所核发符合上市标准之同意函,再向主管机关申报补办本次私募普通股 公开发行及申请上市交易。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 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次私募普通股计划之主要内容,包括实际私募股数、实际私募价格、应募人之 选择、基准日、发行条件、计划项目、资金用途及进度、预计产生效益及其他相关事 宜等,暨其他一切有关发行计划之事项,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视市场状况调整、 订定及办理,未来如因法令变更或主管机关要求修正或基于营运评估、或因客观环境 需要变更时,亦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 (2)除上述授权范围外,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代表本公司签署、商议、变更一 切有关私募普通股之契约及文档,并为本公司办理一切有关发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