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 115年5月7日 2. 减资缘由: 依据《公司法》第158条、本公司章程第五条之二第8项及本特别股发行办法规定,本公司自发行日起届满一年之次日起,得依发行价格及相关发行办法以现金收回或其他法令许可之方式收回全部或一部份之特别股。 3. 减资金额: 新台币1,000,000,000元。 4. 消除股份: 100,000,000股。 5. 减资比率: 9.28%。 6. 减资后股本: 新台币9,775,892,450元。 7. 预定股东会日期: 不适用。 8. 预计减资新股上市后之上市普通股股数: 不适用。 9. 预计减资新股上市后之上市普通股股数占已发行普通股比率(减资后上市普通股股数/减资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不适用。 10. 前二项预计减资后上巿普通股股数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1. 减资基准日: 减资基准日及相关作业事宜,授权董事长另定之。 12. 其他应叙明事项: 本次董事会决议按原发行价格分次收回私募甲种特别股,并授权董事长于预计收回股份总数额度100,000,000股内,视公司财务状况及市场环境,全权订定各分次之减资基准日及实际减资金额,并办理相关减资变更登记等一切相关法律进程及其他未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