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并购种类(如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 收购 2. 事实发生日: 民国114年08月14日 3. 参与并购公司名称(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设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标的公司之名称): 扬州虹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 交易相对人(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让与他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之交易对象): 方欣怡(虹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东) 5. 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 是 6. 交易相对人与公司之关系(本公司转投资持股达XX%之被投资公司),并说明选定收购、受让他公司股份之对象为关系企业或关系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响股东权益: 本次交易相对人为公司董事(虹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东); 选定收购对象为关系人,系因该公司持有生产基地之土地建物,可排除往后租赁中断之风险。且本次交易价格参考专家意见订定,评估长期能降低租金支出并稳定经营,故对股东权益无重大不利影响。 7. 并购目的及条件,包括并购理由、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注七): 为有效降低或排除中断生产的风险及考虑公司永续发展的需要,本公司之子公司扬州虹扬拟向关系人方欣怡小姐购买虹宇电子100%股权,并于股权转让后消灭该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扬州虹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拟以不高于人民币9,000万元为购买股份价格;拟与方欣怡小姐商议以取得拆迁补偿款作为头期款签约款及自有资金分次支付股权收购之价款,并以五年期间分次支付余款;并提报民国114年08月26日总公司董事会及民国114年09月15日召开股东临时会决议后运行相关作业。 经上述相关决议条件,由本公司之子公司扬州虹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察人代表与关系人方欣怡小姐于民国114年09月18日签署出资额让与契约之总价金人民币8,818万元整。 第一期款共计人民币5,500万元,由槐泗镇取得拆迁补助款剩余差额支付;并自第一期款给付完毕后分期付款,自次月起以五年均摊,并加计利息以年利率2.5%并同支付。 8. 并购后预计产生之效益: 排除中断生产风险是本交易案的主要效益。本交易案通过后本公司将取得原虹宇电子所有占地约60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约6万平方公尺的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通过合法持有避免因租赁合约到期或房东变卖土地、房屋等各种因素造成本公司有中断生产的风险。 再者,取得后可降低每月的租金支出,经过5年的付款展延期后,将不再会有租金费用产生,对本公司长期持续经营有正向助益。 9. 并购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并购具降租金等综效,短期内每股净值及盈余无重大影响。 唯并入其当年损益后,估使每股净值及盈余约减少0.04元。 长期而言随营运发展,对本公司应有正面之影响。 10. 并购之对价种类及资金来源: 第一期款由取得拆迁补助款剩余差额人民币5,500万元支付;并自第一期款给付完毕后以自有资金分期付款,于次月起以五年均摊,加计利息以年利率2.5%并同支付。 11. 换股比例及其计算依据: 不适用 12. 本次交易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见: 否 13. 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证券承销商公司名称: 扬州邗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4. 会计师或律师姓名: 秦永俊、常志绘 15. 会计师或律师开业证书字号: 批准设立文号:苏财会[2012]37号 会计师事务所编号:32100036 16. 独立专家就本次并购换股比例、配发股东之现金或其他财产之合理性意见书内容(一、包含公开收购价格订定所采用之方法、原则或计算方式及与国际惯用之市价法、成本法及现金流量折现法之比较。二、被收购公司与已上市柜同业之财务状况、获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较情形。三、公开收购价格若参考鉴价机构之鉴价报告者,应说明该鉴价报告内容及结论。四、收购人融资偿还计划若系以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之资产或股份为担保者,应说明对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业务健全性之影响评估)(注七): 1. 由于被评估公司各项资产、负债能够根据会计政策、企经营等情况合理加以识别,评估中有条件针对各项资产、负债的特点击择适当、具体的评估方法,并具备实施这些评估方法的操作条件,本次评估可以选择资产基础法。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2. 被评估公司自民国103年11月3日成立迄今已10年时间,其主要营业收入来自提供自有土地与厂房承租予扬州虹扬的租金收入,未有其他实质营运,因此无法与上市柜同业之财务状况、获利情形做比较。 3. 本案非属公开收购,仍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4. 收购人于收购过程中,虽以被收购公司不动产作为抵押取得银行融资,但相关借款均由收购人自有资金偿还,并未动用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资金,故不影响其财务及业务健全性。且因被收购公司后续将办理消灭,该融资担保不致对合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