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29 2. 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 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依证交法第43条之6规定。 应募人如为策略性投资人: 选择方式及目的:在不造成本公司未来经营权发生重大变动之前提下,择定有助于本公司提升技术、开发产品或强化客户关系等效益之个人或法人。 必要性及预计效益:藉其经验、技术、知识等优势,提升本公司之竞争力、营运绩效之效益。 应募人如为内部人或关系人时,可能应募人(与公司关系)为: 可能应募人 与本公司之关系 ====================== ============================== 盛少澜 董事长 罗秀春 董事长配偶 吴永川 本公司董事 施伯升 本公司董事 后藤田克彦 本公司副总经理 王又朗 本公司副总经理 卢冠峄 本公司财务长 蒋祯明 本公司协理 4. 私募股数或张数:30,000仟股之额度内 5. 得私募额度:30,000仟股之额度内 6. 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本次私募价格之订定,以定价日前1、3、5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为参考价格,或定价日前30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以上述两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为参考价格。本次私募普通股认购价格,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上述规定,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为订定私募价格之依据,实际价格在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视日后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场状况定之。订价参考本公司目前状况,另参考本公司股票近期于交易市场之市价,上述订价应属合理。 私募价格若低于股票面额之原因及合理性: 依现行法令及前述定价方式,本次私募价格或有可能低于面额,惟私募发行之股份除得依证券交易法第 43 条之 8 规定转让外,有三年内不得自由转让之限制,故若本次私募价格若低于面额,尚属合理。 若有每股价格及转换价格低于面额之情形者造成累积亏损增加对股东权益产生影响,将于未来年度股东会时依年度营业结果由股东会讨论应否减资或其他法定方式弥补亏损。 7. 本次私募资金用途:本次私募预计分一次或二次募集,无论采一次或两次募集,合计发行总股数以不超过30,000,000股为限。 各次用途均为充实营运资金,或因应未来发展之资金需求。 预计达成效益:各次预计达成效益均为强化公司财务结构、提升公司营运成效及整体竞争力。 8. 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目前尚须挹注营运资金,惟通过公开募集方式筹资,恐不易于短期内取得所需资金,爰拟通过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筹募款项,可迅速挹注所需资金。另授权董事会视实际需求办理私募,亦将有效提高筹资之机动性与灵活性。 9. 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 实际定价日:不适用 11. 参考价格:不适用 12. 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不适用 13. 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依据证券交易法规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于交付日起三年内不得自由转让。本公司于交付满三年后,拟依证券交易法相关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上市交易。除以上规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相同。 14.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 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不适用 17. 其他应叙明事项: 1. 本次私募有价证券,于股东常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 2. 本次私募相关事宜,如因相关法令修正,或为因应客观环境而须变更时,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当时市场状况修订之。 3. 本案拟由董事会提请115年股东常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