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声请人:药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相对人:AOP Orphan Pharmaceuticals GmbH(简称AOP)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德国法兰克福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32 Sch 5/25 4.事实发生日:115/04/24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关于本公司与AOP间仲裁案,本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接获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之部分仲裁判断(Partial Final Award),本公司依法向德国法兰克福高等法院提出撤销一部分之部分仲裁判断。德国法兰克福高等法院于2026年4月24日驳回本公司撤仲之声请。 6.处理过程: 本次裁定并非最终决定,本公司将依法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并继续委请律师处理后续进程。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 本次裁定对本公司目前之财务及业务状况并无影响,因仅涉及部分仲裁判断是否应予撤销,并非终局判决。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 针对德国法兰克福高等法院驳回本公司撤仲声请之裁定,因本公司内核法律主张及重要证据未依法获适当审理,本公司将依法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9.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