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5/06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2年9月12日金管证发字第1120383220号令规定之特定人;截至目前尚未洽定应募人。 (1)应募人如为本公司之内部人或关系人:不适用 (2)应募人如为策略性投资人之必要性及预计效益: 因应未来本公司长期发展之需,借由策略性投资人之引进,共同开发及拓展业务,提升经营绩效并可强化公司财务结构及公司竞争力。 (3)本私募案以不影响公司经营权异动为前提。 4.私募股数或张数: 全数以不超过普通股12,000仟股为限。 5.得私募额度: 全数以不超过普通股12,000仟股为限,并自股东会决议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内分1至3次办理之。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本私募案普通股参考价格系依下述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 (a)以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2)私募订价成数: 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价格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订定之,定价日及私募价格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视日后洽特定应募人及当时市场情况订定。 (3)以上订价方式应属合理。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 各次皆用于投资开发自有产品或投资自有产品上下游之产业链;且引进策略合作伙伴及维护关键人才,确保公司长远的营运发展,从而提升本公司之产业竞争力。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为因应产业发展态势,拟引进策略合作伙伴及维护关键人才,确保公司长远的营运发展,因私募方式具有筹资迅速简便的时效性及私募有价证券有限制转让之规定,较可确保符合中长期策略合作关系,从而提升本公司之产业竞争力,故以私募方式办理筹资。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未定 11.参考价格:未定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 本私募案普通股之权利义务原则上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据证券交易法规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于交付日起三年内,除依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条之八规定之转让对象外,不得再行卖出。本公司于交付日起满三年后,授权董事会视当时状况决定是否依相关规定补报公开发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私募普通股案之重要内容,例如发行价格(私募订价成数除外)、发行条件、发行办法、预定资金运用进度、预计可能产生效益及其他未尽事宜等,于不违反本议案说明之原则及范围内,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视市场状况调整、订定与办理;未来如因法令变更、主管机关修正或市场状况变化,而有变更之必要时,亦拟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相关规定全权处理并授权董事长代表本公司签署一切有关以私募发行普通股之契约及文档。 (2)本私募案以不影响公司经营权异动为前提。 (3)拟提115年6月24日股东常会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