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发生日:115/06/01。2.主体:本公司。3.发生缘由:桃园市政府劳动局于115年2月24日劳检,发现飞航组员派飞工时超过12小时上限,且未于连续工作4小时给予30分钟休息,违反劳基法第32条第2项、第35条,裁处200万元。4.处理:依规定期限缴纳。5.处分:行政罚锾。6.金额:2,000,000元。7.影响:罚锾200万元。8.改善:将依法提起行政救济,请求撤销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