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名称: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股 2. 交易日期:115/4/8~115/4/8 3. 董事会通过日期: 民国115年4月8日 4. 其他核决日期: 不适用 5. 交易数量、每单位价格及交易总金额: 交易数量:不超过 47,573,578股 每单位价格(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处分 交易总金额(元):依实际交易股数而定 6. 处分利益(或损失)(取得有价证券者不适用):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属本公司之子公司,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规定, 处分价格与帐面价值差异将认列为资本公积,不计入损益。 7. 与交易标的公司之关系: 本公司之子公司 8. 迄目前为止,累积持有本交易证券(含本次交易)之数量、金额、持股 比例及权利受限情形(如质押情形): (1)累计持有数量:1,251,130,814股 (2)累计持有金额:新台币 14,739,468仟元 (3)持股比例:78.90% (4)权利受限情形:无 9. 迄目前为止,依「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第三条所列之有价证券投 资(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中总资产及归属于母公司业主之权益之比例 暨最近期财务报表中营运资金数额: 占总资产比例:96.82% 占归属于母公司业主之权益比例:135.05% 营运资金数额: -1,489,040仟元 10. 取得或处分之具体目的: 改善财务结构 11. 本次交易表示异议董事之意见: 无 12. 本次交易为关系人交易: 否 13. 交易相对人及其与公司之关系: 不适用 14. 监察人承认或审计委员会同意日期: 115/04/08 15. 前已就同一件事件发布重大消息日期: 不适用 16. 其他叙明事项: (1)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处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7,573,578股,即不超过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股本的3%。 (2)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处分,在任意连续90日内,处分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长春英利 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不超过15,857,859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处 分,在任意连续90日内,处分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总数的2%,即不超过31,715,719股。 (3) 授权董事长于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依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档的相关规定办理。 (4) 上述交易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