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发生日:115/05/28。2.公司名称:艾笛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3.与公司关系: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5.发生缘由:本公司业经民国115年股东常会决议通过办理现金减资案。6.因应措施:(1)本公司业经民国115年05月28日股东常会决议通过办理现金减资退还股东股款。办理现金减资共计新台币150,000,000元,总销除股份15,000,000股,以本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为普通股145,386,835股计算,现金减资比例为10.31730280%,每股退还现金1.03173028元,计算至元为止(元以下舍去)。本次现金减资办理股份注销,依减资换发股票基准日股东名簿记载之各股东持有股份分别计算,每仟股换发896.826972股,减资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303,868,350元。(2)本次待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授权董事长另订减资基准日与减资换发股票基准日等相关事宜。(3)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81条准用同法第73条、第74条规定办理。(4)本公司债权人对此次现金减资退回股款案之决议有异议者,请自115/05/28起至115/06/28止以书面向本公司表示异议,逾期未表示者视为无异议。7.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