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29 2. 买回股份目的:转让股份予员工 3. 买回股份种类:普通股 4. 买回股份总金额上限(元):212,951,478,175 5. 预定买回之期间:115/04/30~115/06/29 6. 预定买回之数量(股):50,000,000 7. 买回区间价格(元):52.50~109.50,公司股价低于区间价格下限,将继续买回 8. 买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场买回 9. 预定买回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率(%):0.40 10. 申报时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积股数(股):0 11. 申报前三年内买回公司股份之情形:无买回 12. 已申报买回但未运行完毕之情形:无 13. 董事会决议买回股份之会议纪录: 案由:本公司拟实施第二十二次库藏股买回,自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买回本公司股 份,并拟定股份转让员工办法及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之声明书,提请 核议。 说明:(一)依据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及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 法之规定,提报买回股份之目的、期间、数量、转让办法及声明书。 1.买回股份之目的:转让予员工。 2.预定买回之期间:自一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至一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止。 3.预定买回之数量:五○、○○○、○○○股。 4.买回之区间价格:每股新台币52.50元至109.50元间,惟若本公司股价低于所定买 回区间价格下限时,将继续运行买回股份。 5.为使本公司股份转让员工作业有所依循,拟订定「第二十二次买回本公司股份 转让员工办法」及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之声明书(详如讨论案附件一、二)。 (二)本案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第一项规定,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过二分之一同意。 (三)本次库藏股买回相关事项如经主管机关核示必须变更时,授权董事长或其 指定之人办理。 决议:全体出席董事无异议通过。 14.「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条规定之转让办法: 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次买回本公司股份转让员工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激励员工及提升员工向心力,依据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 第一项第一款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发布之「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 司股份办法」等相关规定,订定买回本公司股份转让员工办法。本公司买回股份 转让予员工,除依有关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次转让予员工之股份为本公司第十六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决议买回之普 通股五○、○○○、○○○股,其权利义务除有关法令及本办法另有规定者外, 与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条:本次买回之股份,得依本办法之规定,自买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内,得一 次或分次转让予员工。逾期未转让部份,视为本公司未发行股份,应依法办理销 除股份变更登记。 第四条:凡于认股基准日前到职满一年之正式员工或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经提报董 事会同意之本公司员工及子公司员工(所称「子公司」系指直接及间接持有同一 被投资公司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得依本办法第五条所订认 购数额,享有认购资格。 第五条:本公司考量员工职等、服务年资、个人绩效及对公司之特殊贡献等标 准,订定员工得受让股份之股数,实际具体认购资格及认购数量由董事会决议。 惟转让对象具经理人身份者,应先提报薪资报酬委员会同意后,再提董事会决 议;转让对象非具经理人身份者,应先提报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再提董事会决 议。 第六条: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之作业进程: 一、依董事会之决议,公告、申报并于运行期限内买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会依本办法订定及公布员工认股基准日、得认购股数标准、认购缴款期 间、权利内容及限制条件等作业事项。 三、统计实际认购缴款股数,办理股票转让过户登记。 第七条: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以实际买回之平均价格并得加计资金成本为 转让价格。惟在转让前,如遇有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发行股份增 加比率调整之。资金成本以台湾银行一年期大额定期存款机动利率为依据。 第八条: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并办理过户登记后,除另有规定者外,余权利 义务与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得报经董事会决议修订。 15.「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转换或认股办法: 不适用 16.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之声明: 上述买回股份总数,仅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0.40%,且买回股份所需金额上限占 本公司流动资产之2.67%,兹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上述股份之 买回并不影响本公司资本之维持。 17.会计师或证券承销商对买回股份价格之合理性评估意见: 依宏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评估意见,本公司本次买回公司股份计划之买回区间 价格尚称合理且符合有关规定,另对财务结构、每股净值、每股盈余、权益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