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并购种类(如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 股份转换 2. 事实发生日:115/5/7 3. 参与并购公司名称(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设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标的公司之名称): 收购公司: 联嘉光电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嘉投控」) 被收购公司: 嘉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园公司」) 4. 交易相对人(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让与他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之交易对象): 联嘉光电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 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 是 6. 交易相对人与公司之关系(本公司转投资持股达XX%之被投资公司),并说明选定收购、受让他公司股份之对象为关系企业或关系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响股东权益: 嘉园公司为联嘉投控100%间接持股之孙公司;本次交易系为集团内部组织架构重组,因联嘉投控对嘉园公司之实质持股比例不变,故不影响股东权益。 7. 并购目的及条件,包括并购理由、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注七): (1)为强化集团资源集成并提升整体营运性能。 (2)本股份转换案之对价为每一股本公司普通股现金对价新台币10.05元。 (3)联嘉投控应于股份转换基准日支付对价予嘉园公司之股东,即本公司。 8. 并购后预计产生之效益: 通过调整投资组织架构,以强化资源集成与共享综效,提升整体经营效率与市场竞争力。此举旨在推动多元事业体的长期发展,并持续为股东创造稳健的企业价值与报酬。 9. 并购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因系集团内部组织投资架构重组,联嘉投控对嘉园公司之实质持股比例不变,故短期内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不生影响。 长期而言,通过组织架构优化与资源集成,可提升整体营运效率及投资能力,对未来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应有正面助益。 10. 并购之对价种类及资金来源: 以现金为对价,资金来源为联嘉投控自有资金。 11. 换股比例及其计算依据: (1)换股比例: 本案以现金为对价,故不适用。 (2)现金对价计算依据: 收购对价系参酌嘉园公司之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股票市价、每股盈余等因素,以及独立专家就本案现金对价合理性所出具之合理性意见书后订定。 12. 本次交易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见: 是 13. 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证券承销商公司名称: 胜杰会计师事务所 14. 会计师或律师姓名: 涂胜杰会计师 15. 会计师或律师开业证书字号: 金管会证字第6591号 16. 独立专家就本次并购换股比例、配发股东之现金或其他财产之合理性意见书内容(一、包含公开收购价格订定所采用之方法、原则或计算方式及与国际惯用之市价法、成本法及现金流量折现法之比较。二、被收购公司与已上市柜同业之财务状况、获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较情形。三、公开收购价格若参考鉴价机构之鉴价报告者,应说明该鉴价报告内容及结论。四、收购人融资偿还计划若系以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之资产或股份为担保者,应说明对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业务健全性之影响评估)(注七): 本次并购架构系属集团内部股份转换,经考量其实质控制权组成并无任何变动。依会计处理原则,属共同控制下组织重组,应以帐面价值法进行会计处理。 另本案虽非属市场交易,惟为进一步查看其价格合理性,爰参酌资本市场同产业类股之股价净值比计算嘉园公司每股价值约在 8.51 元~10.94 元之间,与本案之每股现金对价10.05元相较,未见重大偏离情形,尚无不合理之处。 17. 预定完成日程(注七): 本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嘉园公司共同协商决定股份转换基准日并公告之 18. 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或分割)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注二): 不适用 19. 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注三): (1)联嘉投控:一般投资公司 (2)嘉园公司:住宅及大楼开发租售业及不动产买卖业 20. 分割之相关事项(含预定让与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之营业、资产之评价价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东所取得股份之总数、种类及数量;被分割公司资本减少时,其资本减少有关事项)(注:若非分割公告时,则不适用): 不适用 21. 并购股份未来移转之条件及限制: 无 22. 并购完成后之计划(包含一、继续经营公司业务之意愿及计划内容。二、是否发生解散、下市(柜)、重大变更组织、资本、业务计划、财务及生产、对公司重要人员、资产之安排或运用,或其他任何影响公司股东权益之重大事项): 本次仅为集团内部公司股权架构调整,联嘉投控对嘉园公司之实质控制权与持股比例仍维持 100% 不变,故对公司重要人员、资产运用、财务及股东权益并无重大影响。 23. 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无 24. 其他与并购相关之重大事项: 无 25. 本次交易,董事有无异议: 否 26. 并购交易中涉及利害关系董事信息(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称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