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发生日:115/05/07 2.公司名称:联嘉光电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 5.发生缘由: (1)本公司董事会于114年11月13日董事会决议办理114年度现金增资发行新股,并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50,000千股,业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4年12月18日金管证发字第1140366889号申报生效;本公司另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资金募集时间展延三个月至115年6月17日,业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5年3月16日金管证发字第1150334826号同意在案。 (2)因考量近期资本市场行情,以及降低办理现金增资对股东权益之影响,本公司于115年05月07日董事会决议调整本公司114年度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案之发行股数,拟将发行股数由原50,000千股调降至36,000千股,俾使本次募集资金作业顺利完成。 6.因应措施: (1)本公司拟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整114年度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案之发行股数。 (2)承诺书 本公司董事会于114年11月13日董事会决议办理114年度现金增资发行新股,并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50,000千股,业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4年12月18日金管证发字第1140366889号申报生效;本公司另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资金募集时间展延三个月至115年6月17日,业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5年3月16日金管证发字第1150334826号同意在案。 因考量近期资本市场行情,以及降低办理现金增资对股东权益之影响,本公司于115年05月07日董事会决议调整本公司114年度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案之发行股数,拟将发行股数由原50,000千股调降至36,000千股。为保障投资人权益,兹承诺若因本次调整现金增资发行股数,而导致相关原股东、员工、认股人、投资人、借券人及证券商等提出合理及具体理由主张其权利受损部份,本公司负责人愿负赔偿之责任。 此致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书人:联嘉光电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黄国欣 日期:115年05月07日 7.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消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9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本案尚未对外公开承销,待取得主管机关调整发行股数核准函后,再行公告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