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16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国内无担保转换公司债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策略性投资人;无 4.私募股数或张数: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于普通股不超过7,000万股额度内, 视市场环境及公司需求,于适当时机依相关法令、本公司章程及其他主管机关所 订相关规范及以下筹资方式之办理原则,择一或以搭配之方式办理。 若以私募方式办理国内无担保转换公司债时,私募转换公司债得转换之普通股股 数应于前述7,000万股范围内依私募当时之转换价格计算之。 本公司将视市场及洽特定人之状况,于股东常会决议日起一年内一次 或分次(最多不超过三次)。 5.得私募额度:不超过7,000万股额度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私募价格之订定将依据主管机关法令再加上考量 证券交易法对于私募有价证券有三年转让限制而定。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本公司为配合营运发展,寻求产业合作与多角化策略发展 机会,以扩展市场版图及创造股东长期价值。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考量资本市场状况、筹募资本之时效性、可行性、发行 成本及引进策略性投资人之实际需求,而私募有价证券受限于三年内不得自由转 让之规定,可确保本公司与策略性投资人之长期合作关系,故不采用公开募集而 拟以私募方式发行有价证券。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11.参考价格:本次私募普通股发行价格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为订定私募价格 之依据。私募普通股之参考价格系以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定之: A.依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 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定价日前 30 个营业日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 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本公司私募国内无担保转换公司债发行价格之订定,将不低于理论价格之八成 ,且转换价格不低于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之八成: A.依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 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定价日前 30 个营业日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 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定价日、实际参考价格及实际发行价格, 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上述规定,视市场状况、客观条件及日后洽特 定人情形,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决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除受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8规定之转让限制外, 其权利义务与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 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1)本次私募普通股及私募国内无担保转换公司债之主 要计划,除私募价格订价成数外,包括实际发行价格及实际每股转换价格 、发行股数、发行张数、实际发行条件及转换办法、私募金额、增资基准 日、计划项目、预计进度、资金运用进度、预计可能产生效益及其他未尽 事宜,未来如因主管机关之指示修正或因客观环境、市场条件变更而有所 修正时,拟请股东常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 (2)为配合办理本次办理私募有价证券,拟提请股东常会通过本私募案, 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商议、签署及交付一切有关发行 本次私募有价证券之契约或文档,并为本公司办理一切有关发行本次私 募有价证券所需事宜。上述未尽事宜,授权董事长依法全权处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