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5/06 2. 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 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2年9月12日金管证发字第1120383220号令规定之特定人为限,且以策略性投资人为限,惟目前并无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资人。 4. 私募股数或张数:不超过25,000仟股额度内 5. 得私募额度:不超过25,000仟股额度内 6. 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 本次私募普通股认股价格订定之参考价格,以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或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股价计算之,以较高者为参考价格。 (2)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认股价格,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上述规定,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为私募价格,实际之价格在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视日后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场状况决定之。 (3)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订价方式系依据「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规定,并考量本公司实际营运、未来展望以及私募有价证券之转让时点、对象及数量均有严格限制,且交付未满三年不得向主管机关申报补办公开发行及上市等流动性较差因素,故本次私募价格之订定应属合理。 7. 本次私募资金用途:为充实营运资金、偿还银行借款、转投资子公司或支应其他因应本公司长期发展之资金需求,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私募方式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新股,预计私募普通股总数不超过25,000仟股(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视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营运需求,择适当时机办理本次私募普通股,并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或分次(最多不超过三次)办理。 8. 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考量资本市场状况、筹资时效性、发行成本及私募方式相对具备之时效性与便利性等因素,及为因应公司发展引进策略性投资人等规划,以私募方式办理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9. 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 实际定价日:不适用。 11. 参考价格:不适用。 12. 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不适用。 13. 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据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8规定,除依该条文规定之转让对象及条件外,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内不得自由转让。 14.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 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 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不适用。 18. 其他应叙明事项: 本次私募(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数、发行价格、发行条件、计划项目、募集金额、资金用途、预计进度及可能产生之效益等相关事宜,暨其他一切有关发行计划之事项,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机关规定及基于营运评估或客观环境之影响须变更或修正时,除私募订价成数外,提请股东常会授权董事会得依当时市场状况调整、订定及办理;未来如遇法令变更、经主管机关指示修正或基于营运评估或因客观环境需要变更时,亦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 为配合本次办理私募普通股,拟提请股东常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签署、商议、变更一切有关私募普通股之契约及文档,并办理一切有关发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