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24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1)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条之六规定之对象募集之。 (2)策略投资人:应募人为策略性投资人:本公司尚未洽定之策略性投资人,将以对本公司能直接或间接助益为首要考量,借由私募资金引入,借重策略性投资人之长才,协助本公司多元化及多角化经营之营运拓展,以期改善公司结构,有助于公司稳定成长,达到永续经营之目的。 4.私募股数或张数:不超过7,000,000股。 5.得私募额度:不超过7,000,000股,于股东会决议日起一年内办理。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价格系参考「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之规定,以本公司普通股订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股价,与定价日前30个营业日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此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为参考价格。 (2)本次私募价格实际发行价格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为订定私募价格之依据,实际定价日视洽特定人之情形,拟请授权董事会依前述方式在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订定之。 (3)本次私募价格之订定系参考本公司经营绩效、未来展望及最近股价,暂时以本公司115年4月24日召开之董事会决议私募增资案之日期为定价日。 (4)若日后发生私募普通股受市场因素影响,可能低于股票面额时,对股东权益影响为实际私募价格与面额之差额所产生之累积亏损,将于日后视实际营运状况提报董事会决议是否采取减资、盈余或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5)因证交法对于私募有价证券之转让时点、转让对象及数量均有严格限制,且三年内亦不得洽办公开发行,故考量时间风险,以上私募价格之订定尚属合理。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充实营运资金,有助于提升营运性能、竞争力,并改善财务结构,对股东权益有正面之助益。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评估公开募集的可行性、筹资之时效性及发行成本等因素,拟以私募方式于适当时机向特定人募集资金。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115/04/24 11.参考价格:22.82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18.25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不适用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