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6/10 2.买回股份目的:转让股份予员工 3.买回股份种类:普通股 4.买回股份总金额上限(元):2,245,146,348 5.预定买回之期间:115/06/10~115/08/09 6.预定买回之数量(股):1,000,000 7.买回区间价格(元):10.89~24.23,公司股价低于区间价格下限,将继续买回 8.买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场买回 9.预定买回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率(%):1.25 10.申报时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积股数(股):380,000 11.申报前五年内买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实际买回股份期间:110/07/22 ~ 110/08/09 、预定买回股数(股):750000 、实际已买回股数 (股):380000 、运行情形(实际已买回股数占预定买回股数%):51.00 12.已申报买回但未运行完毕之情形: 为兼顾市场机制不影响股价,本公司视股价变化及成交量状况采分批买回策略, 故未运行完毕。 13.董事会决议买回股份之会议纪录: 115年6月10日第七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纪录:董事会决议买回库藏股。 14.「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条规定之转让办法: 第一条 目的 本公司为激励员工及提升员工向心力,依据证券交易法第 28 条之 2 第 1 项第 1 款及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之「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等相关规定,订定本公司买回股份转 让员 工办法。本公司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除依有关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转让股份之种类、权利内容及权利受限情形 本次转让予员工之股份为普通股,其权利义务除有关法令及本办法另有规定者外,与其他流通 在外普通 股相同。 第三条 转让期间 本次买回之股份,得依本办法之规定,自买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一次或分次转让予员工。 第四条 受让人之资格 凡于认股基准日在职之本公司员工及符合一定条件之控制或从属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员工(系指正职 之正式员工),得依本办法第五条所订认购数额,享有认购资格。转让之对象于员工认股基准日至认股 缴款截止日期间离职者,丧失认购资格。 第五条 员工得认购股数 本公司应依据员工职等、服务年资、工作绩效表现、对公司之特殊贡献及未来发展潜力等标准,并须兼 顾认股基准日时公司持有之买回股份总额及单一员工认购股数之上限等因素,订定员工得受让股份之权 数,实际具体认购资格及认购数量由董事会决议,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惟转让之员工具经理人身份 者,应先经薪资报酬委员会同意后再提报董事会决议;转让之员工非具经理人身份者,应先经审计委员 会同意后再提报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 转让之进程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之作业进程: 一、依董事会之决议,公告、申报并于运行期限内买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会依本办法订定及公布员工认股基准日、得认购股数标准、认购缴款期间、权利内容 及限制条 件等作业事项。 三、统计实际认购缴款股数,办理股票转让过户登记。 第七条 约定之每股转让价格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以实际买回之平均价格为转让价格,惟转让前,如遇本公司已发行 之普通股 股份增加或减少,得按发行股份增加或减少比率调整之。 第八条 转让后之权利义务 一、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并办理过户登记后,除另有规定者外,余权利义务与原有股份相同。 二、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之股份,依公司法第 167 条之 3 之规定,得限制受让员工二年内不得转 让。 第九条 实施与修订 一、本办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得报经董事会决议修订。 二、董事会转让股份予员工之决议及运行情形,应于最近一次之股东会报告;其因故未买回股份者亦 同。 15.「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转换或认股办法: 不适用 16.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之声明: 经115年6月10日第七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过二分之一之同意通过, 自申报日起二个月内于集中交易市场﹙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回本公司股份1,000仟股。 二、上述买回股份总数,仅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1.25%,且买回股份所需金额上限仅占本公司流动资产 之0.79%,兹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上述股份之买回并不影响本公司资本之维持。 三、本声明书业经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会议通过,出席董事9人同意本声明书之内容,并此声明。 17.会计师或证券承销商对买回股份价格之合理性评估意见: 台新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评估意见: 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买回价格区间在规定计算之范围内, 价格区间之订定应属合理,对该公司财务方面尚无重大影响。 18.其他证期局所规定之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