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决议日:115/05/28。2.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经理人姓名及职称:王彦超协理。3.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兼任其他营利事业之经理人及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之业务。4.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本公司经理人期间。5.决议情形:经主席征询出席董事结果,同意通过。6.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经理人姓名及职称:不适用。7.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不适用。8.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不适用。9.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不适用。10.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无。11.经理人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不适用。12.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