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并购种类(如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 股份转换 2. 事实发生日: 115/5/7 3. 参与并购公司名称(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设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标的公司之 名称): 收购公司: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精成科技」) 标的公司:台湾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精星」) 4. 交易相对人(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让与他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之交易对象): 台湾精星 5. 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 是 6. 交易相对人与公司之关系(本公司转投资持股达XX%之被投资公司),并说明选定 收购、受让他公司股份之对象为关系企业或关系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响股东权益: 台湾精星系本公司转投资持股达27.44%之被投资公司。 本公司为集成资源、扩大营运规模,强化车用布局暨增强全球市场竞争力,拟依公司法 、企业并购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与台湾精星进行股份转换。 股份转换业经独立专家出具合理性意见,并经审计委员会就并购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 进行审议,认为尚属公允,故不致对本公司股东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 并购目的及条件,包括并购理由、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注七): 并购理由:为集成资源、扩大营运规模,强化车用布局暨增强全球市场竞争力。 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本股份转换案之换股比例为台湾精星每1股普通股股份换发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0.342股。 股份转换基准日暂订为115年10月1日,若因实际情况有调整股份转换基准日之必要,由 双方董事会共同协商调整股份转换基准日并公告之。 8. 并购后预计产生之效益: 通过本次股份转换,双方将可共享资源,结合双方竞争优势,共同拓展全球市场,巩固 电子制造产业链的地位;本公司将结合台湾精星于新能源车供应链的深耕根基,有效 扩大车用客户群及优化车用产品组合,以强化全球车用市场之布局,并加速切入工业 控制市场,以拓展车用电子及工业控制领域出海口,此举不仅将进一步扩大营运规模、 多元化整体营收结构,更显著提升抵御景气波动与产业风险的韧性,并增强全球市场 竞争力。 9. 并购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本次并购,期能结合双方资源、提升营运优势,长期而言对本公司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 将有正面之助益。 10. 并购之对价种类及资金来源: 本公司因本股份转换案预计增资发行普通股30,089,200股予台湾精星除本公司以外之其他 股东。前揭预计发行之普通股部分,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预计新发行股份总额为新台币 300,892,000元,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原发行普通股股份相同。惟本公司实际应发行新股 股份总数,以股份转换基准日台湾精星全数已发行之普通股股份总数(不包括本公司现有 持股),扣除应于股份转换基准日或应依相关法令规定予以销除之台湾精星普通股之股份 数(如有),按本股份转换案之换股比例所核计之股份数为准。如有依股份转换契约中所 约定应予调整换股比例之情事者,由双方董事会共同协商合理调整换股比例。 11. 换股比例及其计算依据: 本股份转换案之换股比例为台湾精星每1股普通股股份换发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0.342股。 换股比例系双方综合参考双方民国114年度及115年第1季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 之财务报告,并参酌双方委任之独立专家进行之查核结果、公司业务经营状况、获利 能力、股票市值、公司净值、每股盈余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东权益之各种因素,另 考量双方营运状况及未来经营综合效益与发展条件等因素为基础,由双方各自征询 独立专家意见后,在合于独立专家就换股比例合理性所出具之意见书之前提下,协议 订定本股份转换案之换股比例。 12. 本次交易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见: 否 13. 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证券承销商公司名称: 元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4. 会计师或律师姓名: 阮琼华 15. 会计师或律师开业证书字号: 83台财证登(六)字第2719号 16. 独立专家就本次并购换股比例、配发股东之现金或其他财产之合理性意见书内容 (一、包含公开收购价格订定所采用之方法、原则或计算方式及与国际惯用之市价法 、成本法及现金流量折现法之比较。二、被收购公司与已上市柜同业之财务状况 、获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较情形。三、公开收购价格若参考鉴价机构之鉴价报告者 ,应说明该鉴价报告内容及结论。四、收购人融资偿还计划若系以被收购公司或合 并后存续公司之资产或股份为担保者,应说明对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 业务健全性之影响评估)(注七): 独立专家考量可量化之财务数据及市场客观数据,分别以市价法及市场法评估,精成科技 与台湾精星换股比例之合理区间为台湾精星普通股1股转换精成科技普通股0.3158股至 0.4250股,本次预计换股比例为台湾精星普通股1股转换精成科技普通股0.342股, 尚属合理。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