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 115/04/09 2. 私募有价证券种类: 普通股或国内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 3. 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1) 本次决议私募之应募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 会112年9月12日金管证发字第1120383220号令及「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 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函令规定之特定人,并以策略性投资人为限。 (2) 目前尚无已洽定之应募人。 4. 私募股数或张数: 本私募有价证券案拟总股数不超过20,000仟股之额度内,办理发行私募普通股, 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或办理发行私募国内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5,000张为上限 (实际发行时额度依公司法相关规定),票面金额每张新台币100,000元,私募 总金额新台币5亿元额度为上限。 5. 得私募额度: 本私募有价证券案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自股东会决议日起一年内,视市场状况 且配合公司实际资金需求,采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国内可转换公司债择一或搭配方 式总办理次数不超过三次。 (1) 私募普通股三次办理上限,分别为第一次发行6,500仟股、第二行发行为6,500 仟股、第三次发行上限为7,000仟股。 (2) 国内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三次办理上限,分别为第一次2,000张、第二次2,000 张、第三次为1,000张。 6. 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 (1)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为订定私募价格之 依据参考价格以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订之: A.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 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 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2)顾及市场瞬息变化因素影响,如私募普通股依前述之定价方致法致私募价 格低于股票面额而造成公司产生累积亏损时,未来将视公司营运及市场状 况,以办理减资、盈余或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之方式处理。 2.私募国内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 (1)私募金额:发行总面额上限为新台币5亿元。 (2)每张面额:新台币100,000元或其整倍数。 (3)票面利率:暂定为年利率0%。 (4)发行期间:自发行日起算不超过五年。 (5)本次私募国内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之发行价格,以不低于理论价格之八成为 订定依据。理论价格将以涵盖并同时考量发行条件中包含之各项权利而择定 之计价模型定之。本次私募国内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之转换价格以不低于参 考价格之八成为订定依据。参考价格以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订之: A.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 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 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实际私募价格及实际定价日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相关法令,视日后选定特定 人之情形及市场状况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订定之。上述价格订定之依据 ,除符合 「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规定外,另考量私募有价 证券自交付日起三年内,其转让对象及数量均有限制,且交付未满三年不得向主 管机关申报补办公开发行及上巿,故应属合理。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 各次用途皆为用于充实营运资金、强化公司财务结构或因应未来营运发展需求。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考量资金需求、市场状况、筹资时效性、可行性、发行成本等因素,且私募 有价证券三年内限制转让之规定,有助于确保本公司与策略性投资人之长期合作关 系,故以私募方式办理筹资。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尚未订定。 11.参考价格:尚未订定。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尚未订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相同,私募可转换公司债经转换 后之普通股,其权利义务亦与已发行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尚未订定。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 若办理私募普通股及或私募国内可转换公司债并转换为普通股,均可能对原股东股权 产生稀释效果,惟实际稀释情形将视实际发行种类、发行额度、发行价格、转换价格 及转换情形而定。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