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发生日:115/05/11 2.被背书保证之: (1)公司名称:嘉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与提供背书保证公司之关系: 持有本公司100%之母公司 (3)背书保证之限额(仟元):150,964 (4)原背书保证之余额(仟元):0 (5)本次添加背书保证之金额(仟元):60,000 (6)迄事实发生日止背书保证余额(仟元):60,000 (7)被背书保证公司实际动支金额(仟元):0 (8)本次添加背书保证之原因: 为维持嘉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调度弹性需求 (1)公司名称:英属盖曼群岛商科嘉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 (2)与提供背书保证公司之关系: 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100%之母公司 (3)背书保证之限额(仟元):150,964 (4)原背书保证之余额(仟元):0 (5)本次添加背书保证之金额(仟元):60,000 (6)迄事实发生日止背书保证余额(仟元):60,000 (7)被背书保证公司实际动支金额(仟元):0 (8)本次添加背书保证之原因: 为维持英属盖曼群岛商科嘉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分公司资金调度弹性需求 3.被背书保证公司提供担保品之: (1)内容: 提供百杰名下位于新竹县湖口乡仁义路11号 土地及厂房核定金额1.2倍最高限额抵押权 (2)价值(仟元):124,800 4.被背书保证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之: (1)资本(仟元):94,800 (2)累积盈亏金额(仟元):56,164 5.解除背书保证责任之: (1)条件: 融资契约到期后 (2)日期: 融资契约到期后 6.背书保证之总限额(仟元): 150,964 7.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背书保证余额(仟元): 194,489 8.迄事实发生日为止,A提供背书保证余额占公开发行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 比率: 5.46 9.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背书保证、长期投资及资金贷与余额合计数达该公开发行公 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比率: 7.62 10.其他应叙明事项: 本公司子公司百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 英属盖曼群岛商科嘉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共同向联邦银行申请 一年期短期担保放款授信额度,其中百杰最高可动用额度新台币1亿4佰万元 、嘉璟最高可动用额度新台币6仟万元、科嘉分公司最高可动用额度新台币 6仟万元,三家合计最高可动用额度为新台币1亿4佰万元。 担保方式为提供百杰名下位于新竹县湖口乡仁义路11号土地及厂房核定金额 1.2倍最高限额抵押权予联邦银行。另征提百杰为科嘉分公司及嘉璟为连带 保证人,以及本公司出具授权书同意科嘉分公司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