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5/11 2. 私募有价证券种类:私募普通股 3. 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本次决议私募之应募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原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91年6月13日(91)台财证一字第0910003455号函规定之特定人为限。策略性投资人:目前尚未洽定策略性投资人。目前暂定之应募人系本公司之内部人或关系人: - 港信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 健信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关系企业 - 丘世健/本公司关系人 - 苏淑贞/丘世健之配偶,本公司关系人 港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东: - 丘世健(99.999%),本公司关系人 - 张聪顺(0.001%),与公司之关系:无 健信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东: - 嵘毅投资(股)公司(21.88%),本公司关系人 - 华丰橡胶工业(股)公司(12.81%),本公司关系人 - 丘世健(11.8%),本公司关系人 - 群益金鼎托管群益证券香港群益托管有限公司(3.37%),与公司之关系:无 - 石呈泽(2.51%),与公司之关系:无 - 张明峰(2.49%),与公司之关系:无 - 苏淑贞(1.57%),本公司关系人 - 魏玉媚(1.53%),与公司之关系:无 - 许叙铭(1.54%),与公司之关系:无 - 杨素香(1.37%),与公司之关系:无 4. 私募股数或张数:私募普通股以不超过3,000万股以内。 5. 得私募额度:私募普通股以不超过3,000万股以内。 6. 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价格之订定,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参考价格系以定价日前1、3或5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或定价日前30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定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乃依主管机关公布之法令定之,同时考量证券交易法对私募有价证券有三年转让限制、公司经营绩效、未来展望、普通股市价及市场惯例而定,又本公司针对前述私募有价证券之价格订定依据均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之规定,尚不致有重大损害股东权益之情形,其订定应属合理。 7. 本次私募资金用途:充实营运资金、偿还借款、改善财务结构或其他因应本公司未来发展资金之需求。 8. 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为充实营运资金及偿还借款之需求,考量私募方式相对具迅速简便之时效性及私募有价证券受限于三年内不得自由转让之规定,将可更为确保公司与投资伙伴间之长期合作关系,故不采用公开募集而拟以私募方式发行有价证券。 9. 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 实际定价日:提请股东会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视日后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场状况决定之。 11. 参考价格:尚未订定。 12. 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提请股东会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视日后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场状况决定之。 13. 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除受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8规定之转让限制外,其权利义务与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私募有价证券自交付起满3年后,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视当时状况决定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补办公开发行同意函及向金管会申报补办公开发行。 14.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 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 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不适用。 18. 其他应叙明事项: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私募价格订价成数外,包括实际发行条件、发行股数、募集总金额、计划项目、资金运用进度、预计可能产生效益及其他未尽事宜,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视市场状况调整、订定与办理。未来如经主管机关之修正及基于营运评估或因客观环境变化而有所修正时,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当时市场状况及法令规定全权处理之。为配合本次办理私募有价证券,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代表本公司签署、商议一切有关本次私募计划之契约及文档,并为本公司办理一切有关本次私募计划所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