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发生日:115/06/05 2.公司名称:瑞仪光电(南京)有限公司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 5.发生缘由:瑞仪光电(南京)有限公司业经股东临时会决议通过办理现金减资案。 6.因应措施: (1)现金减资金额美金15,750,000元,减资比率为30%, 减资后股本为美金36,750,000元。 (2)依子公司注册地法规办理,如债权人对本减资案有异议者,请于公告日起45日内 (即115年07月20日前),以书面检附债权证明文档邮寄向本公司提出。(以邮戳日 为凭,受理地址为:高雄市前镇区中六路1号,瑞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财会处; 请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于信封封面上加注「瑞仪光电(南京)有限公司现金 减资债权人函件」字样,以挂号函件寄送。)逾期未表示异议即视为同意本减资案。 7.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