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发生日:115/05/29。2.公司名称:瑞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3.与公司关系: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5.发生缘由:本公司业经民国115年股东常会决议通过办理现金减资案。6.因应措施: (1)本公司经股东常会决议通过办理现金减资退还股东股款。现金减资金额新台币1,162,568,160元,销除股份116,256,816股。系以本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为普通股465,027,263股为计算基准,减资比率约为25%,每股退还股款现金约新台币2.5元,计算至元为止(元以下舍去),减资后股本新台币3,487,704,470元,计348,770,447股。 (2)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准用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办理。 (3)本公司债权人对此次现金减资退还股款案之决议有异议者,请于115年5月29日至115年6月29日之期间内以书面检附债权证明文档邮寄向本公司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