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实发生日:115/05/05 2. 公司名称: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 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 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 5. 发生缘由: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修订「买回股份转让员工办法」部分条文 6. 因应措施:不适用 7. 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消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9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本公司「买回股份转让员工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条文: 第七条 约定之每股转让价格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以实际买回之平均价格为转让价格(计算至新台币分为止,以下舍去不计)。惟在转让前,如遇有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减少,得按发行股份增加或减少比率调整之。若以低于实际买回之平均价格转让予员工者,应于转让前,提经最近一次股东会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并应于该次股东会召集事由中枚举说明「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 10 条之 1 规定事项,始得办理。 修订后条文: 第七条 约定之每股转让价格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转让价格以员工认股基准日之前三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数平均数后股价之五成(计算至新台币元为止,以下舍去不计)。若员工认股基准日之前三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数平均数后股价之五成低于原实际买回之平均价格,则以原实际买回之平均价格为转让价格。惟在转让前,如遇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增加,得按发行股份增加比率调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