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称(或负责人姓名):英属维京群岛商永冠能源材料(股)公司台湾分公司 2.与公司关系:子公司 3.相互持股比例:100% 4.丧失债信之日期:115/04/30 5.丧失债信之金额:新台币110,000仟元。 6.丧失债信情事之事件内容: 本公司之子公司英属维京群岛永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分公司(在台登记名称为 英属维京群岛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与台新银行之借款于115年 4月30日宽限到期应清偿之款项,因公司整体资金调度困难,导致无法清偿台新银行 到期之借款而造成违约。 7.因应及保全措施: 持续与债权银行协商,展延到期之本金及利息。 8.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消息同时 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1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后续该分公司对于安泰银行、新光银行、中国信托银行之短期借款,于后续届期 时,如未获该等银行展期或债务协商不成功,亦将无法清偿,而造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