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16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 会112年9月12日金管证发字第1120383220号令规定之特定人及策略性投 资人为限,目前并无已洽定之应募人,惟不排除内部人或关系人认购之可 能性。 (2)可能参与私募之内部人或关系人名单、应募人与公司之关系如下: 应募人名单 与本公司关系 --------------- -------------------------------------------- 钟荣华 董事长之一亲等 钟郭凤美 董事长之一亲等 钟志明 董事长本人 叶静兰 董事长配偶 赖秀琪 董事长之二亲等 钟又新 董事长之一亲等、本公司之运行副总 钟力新 董事长之一亲等 王国鸿 本公司之董事 萧仁亮 本公司之董事 洪敏男 本公司之总经理 邱火生 本公司之副总经理 王耀璋 本公司之副总经理 吴泰(北+一) 本公司之财务主管 蔡宗典 本公司之研发主管 蔡岳勋 本公司之特别助理 林幸樵 本公司之协理 徐宪义 本公司之协理 王儒文 本公司之协理 钟享道 本公司之协理 洪育德 本公司之协理 龚政年 本公司之协理 黄永诚 本公司之协理 石俊男 本公司之协理 余志威 本公司之稽核主管 许庭祯 本公司之董事候选人 (3)应募人选择方式与目的:对本公司营运相当了解 4.私募股数或张数:发行总股数以不超过40,000,000股为限。 5.得私募额度:在40,000,000股额度内将于股东会决议日起一年内分三次办理。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一、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价格订定,应不低于本公司定价日下列二款基准计算 价格较高者之八成: (1)定价日前1、3或5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 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或 (2)定价日前30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 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惟实际定价日及实际发行价格视洽特定人之情形,授权董事会依上述方式订定。 二、本次私募普通股实际发行价格之订定将参考本公司营运状况、未来展望、 受限于三年不得自由转让以及最近股价情形,并依据「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 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及现行法令之规定进行订价,故其价格之订定应有其合 理性。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充实营运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考量募集资本之时效性、可行性及发行成本,并考量私募有价证券受限于 三年内不得自由转让之规定,可确保公司与应募人间之长期股权关系, 故不采用公开募集而拟以私募方式发行。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 尚未订定。 11.参考价格: 尚未订定。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 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8成为订定私募价格之依据,实际发行价格拟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前揭定价依据,得视日后洽定应募人及当时市 场状况决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 除受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8规定之转让限制外,其权利义务与已发行 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 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 本次私募现金增资发行新股之发行价格、发行条件、计划项目、及其他相关事项如 因法令变更、主管机关意见或市埸状况变化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