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5/12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私募特别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A.本次私募特别股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2年9月12日金管证发字第1120383220号函规定之特定人为限,暂订以内部人、关系人及可能参与应募之策略性投资人为主。 B.本次私募特别股之应募人如为内部人或关系人者,其拟定名单如下:百仕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大股东)。 应募人如为策略性投资人:应募人之选择以能协助本公司开发市场、拓展营运规模及对公司未来之营运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助益者之策略性投资人为限。 4.私募股数或张数:30,000,000股额度内,择一或搭配办理私募特别股或私募可转换公司债。 5.得私募额度:拟于不超过30,000,000股之额度内,择一或搭配办理私募特别股或私募可转换公司债。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A.本公司私募特别股之发行价格,以不低于理论价格之八成订定之。理论价格系考量发行条件之各项权利选定适当计价模型所计算之有价证券价格,该模型应整体涵盖并同时考量发行条件中所包含之各项权利;如有未能纳入模型中考量之权利,该未考量之权利应自发行条件中剔除。 B.本公司私募特别股价格之订定系依据「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规定,参考上述理论价格,再加上考量证券交易法对于私募有价证券有三年转让限制而定,故其价格及私募条件之订定应属合理。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为充实营运资金、改善财务结构或其他因应公司未来发展之资金需求。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评估公开募集的可行性、筹资之时效性及发行成本等因素,故不采用公开募集而拟以私募方式发行有价证券。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11.参考价格:不适用。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尚未订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并于交付日起三年内除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8规定外,均受限不得转让,并于本次私募之特别股或国内有担保可转换公司债交付起满五年且转换为普通股后,视当时状况依相关规定申报补办公开发行并申请上市交易。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尚未订定。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尚未订定。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尚未订定。 17.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本私募特别股自发行满五年之次日始得转换,本公司将在期限内努力改善公司营运状况,达成主管机关及台湾证券交易所对公募或私募补办公开发行之规定,提高上市普通股比重因应之。 18.其他应叙明事项: 本次私募特别股除订价成数以外之各项事宜,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机关规定及基于营运评估或客观环境之影响须变更或修正时,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规定及当时市场状况全权处理之。特别股之名称、发行日期及具体条件,于实际发行时,授权董事会视发行当时资金市场状况及投资人认购意愿,依本公司章程及相关法令全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