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收购申报日期:115/06/03 2.公开收购人之公司名称:超恩股份有限公司 3.公开收购人之公司所在地:新北市土城区忠承路111号12楼 4.公开收购人之营利事业登记号码:27998246 5.被收购有价证券之公开发行公司名称:博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被收购之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7.被收购之有价证券数量:预定收购之最高数量为5,000,000股 8.预定收购之有价证券价格:每股新台币48元 9.预订公开收购期间: 本次收购有价证券期间自115年6月4日(以下称「收购期间开始日」) 至115年7月8日止(以下称「收购期间届满日」)。接受申请应卖时间 为收购期间每个营业日上午9时00分至下午3时30分(台湾时间)。 10.公开收购目的及条件,包括公开收购理由、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 (1)主系基于财务性投资之考量,以认列合理之投资收益并增加收购 公司的长期投资获利,并为深化及稳固双方合作关系,以提升整体 竞争优势及增加股东权益。 (2)公开收购条件,包括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请详11.公开收购之条件。 11.公开收购之条件: (1)预定公开收购之最高及最低数量:总计5,000,000股(下称「预定收购数量」, 即为被收购公司114年9月15日最后异动且显示于经济部商业司商工登记数据公示 查找系统之被收购公司全部已发行普通股22,533,540股(下称「全部股份总数」) 之22.19%(5,000,000/22,533,540股=22.19%);惟若最终有效应卖之数量未达预定 收购数量,但已达3,000,000股(约相当于被收购公司全部股份总数之13.31%) (下称「最低收购数量」)时,本公开收购之数量条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开收购 之条件均成就(系有效应卖股份数量已达最低收购数量),且本次公开收购未依法 停止进行之情况下,公开收购人最多收购预定收购数量之股数;若全部应卖之 股份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公开收购人将先以同一比例分配至股为止向所有 应卖人购买;如尚有余量,公开收购人按随机排列方式依次购买(计算方式详阅 本公开收购说明书第3页)。 (2)公开收购对价: 收购对价为每股现金新台币48元。应卖人应自行负担证券交易税、所得税(若有)、 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证券经纪商手续费、银行汇款费用或挂号 邮寄支票之邮资及其他支付收购对价所需之合理费用及应负担之税捐,其中台湾 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手续费及证券经纪商手续费,系依应卖人申请交存 应卖次数分别计算,另应卖人经由保管银行申请交存应卖者无需负担证券经纪商 手续费;倘有此类额外费用,公开收购人及受委任机构将依法申报公告。 公开收购人支付应卖人股份收购对价时,将扣除除所得税外之上开税费,元以下 无条件舍去。为免应卖人所获对价不足支付证券交易税、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及证券经纪商手续费、银行汇款费用或挂号邮寄支票之邮资及其 他相关费用,应卖股数低于2股(含)者不予受理。 (3)收购对价支付日: 本次公开收购之条件成就(系有效应卖股份数量已达最低收购数量)且公开收购人 已如期完成汇款义务之情况下,公开收购期间届满日后第5个营业日(含)以内。 (4)本次公开收购有无涉及须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或申报 生效之事项,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本次公开收购依据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2项及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 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应向金管会申报并公告始得为之。公开收购人已于民国 115年6月3日依据前述法令及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26条 第2项,委由受委任机构公告,并于同日向金管会提出申报。 本次公开收购,依外国人投资条例第4条及第8条第1项规定,外国投资人依外国人 投资条例投资者,应填具投资申请书,检附投资计划及有关证件,向经济部投资 审议司申请核准。依外国人投资条例第5条,外国投资人持有所投资事业之股份或 出资额,合计超过该事业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资事业之 转投资应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司核准。公开收购人已于115年6月3日向经济部投资 审议司提交前述规定之申请,截至本公开收购申报日止,尚未取得经济部投资 审议司之核准。本次公开收购完成条件之一系经济部投资审议司核准公开收购人之 投资申请,若无法于公开收购期间届满前取得经济部投投资审议司之核准时,应卖人 应自行承担本次公开收购无法完成或延后取得收购对价及市场价格变动之风险。 (5)公开收购人于本次公开收购条件成就并公告后,除有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 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19条第6项规定之情形外,应卖人不得撤销其应卖。 (6)其他公开收购条件请详公开收购说明书。请详公开信息观测站: http://mops.twse.com.tw。 12.受任机构名称:兆丰证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