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合约双方:富崴能源(股)公司及台湾电力(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不适用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不适用 4.事实发生日: 115/04/17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本公司之子公司富崴能源(股)公司承揽台电 「离岸风力发电第二期计划-风场财物采购带安装案」,在采购发包期间 因发生乌俄战争及covid 19使得全球通货膨胀、升息等不可归责事由, 导致此案情势变更,故子公司富崴能源(股)公司提出向台电公司申请 追加预算金额,子公司因承揽契约履约争议,已依政府采购法 第85条之1规定向公共工程委员会申请调解。 6.处理过程:于本日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调解成立书, 就系争采购案于114年12月31日以前所生之一切争议, 台电同意支付新台币55亿5,693万3,697元(不含税杂费及营业税), 全数均由台电采监督付款。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 本公司已将上述追加款依据相关会计准则于114年度财务报表予以认列。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 此为公共工程案件之正常调解流程,后续将办理契约变更签署等相关运行事宜。 9.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