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14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2年9月12日金管证发字第 1120383220号令及「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函令规 定之特定人为限,并以对本公司长期发展及竞争力与既有股东权益能产生效益者 为优先。 4.私募股数或张数:25,000,000股额度内 5.得私募额度:不超过25,000,000股之额度内,授权董事会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 一年内分二次办理。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认股价格订定之参考价格,以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 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 股价或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 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股价计算之,二基准计算价格以较高者为参考价格。 (2)本次私募普通股认股价格,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上述规定,以不低于参 考价格之八成为订定私募价格之依据,视日后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场状况定之。 (3)前述私募普通股之认股价格之价格订定系分别参考公司经营绩效、未来展望及最近 股价,并考量私募有价证券于交付日起三年转让限制而定,故应属合理。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充实营运资金、因应公司长期发展之资金需求及偿还银行借款。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考量目前资本市场状况及为掌握募集资本之时效性及可行性,以便于最短期限内取得所 需之资金,以利达成引进投资人之目的,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转让的规定,较可确保公司 与投资人间之长期合作关系。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尚未发行 11.参考价格:尚未发行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尚未发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 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有价证券于交付后三年内,除依证券交易 法第 43条之 8 规定之转让对象外,其余受限不得转让。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 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 一、关于本次筹资之发行或私募条件、资金运用计划、资金用途、预定进度、预计可能 产生效益及其他相关事项等,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公司实际需求、市场状况及相 关法令订定、调整并全权处理之。未来如经主管机关修正或基于营运评估或因客观环境 变化而修正时,则授权董事会依当时市场状况及法令规定全权处理。 二、为完成筹资计划,拟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签署一切有关发行本次私 募普通股之契约或文档、办理一切有关发行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作业及其他未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