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 115/05/12 2. 私募有价证券种类: 普通股 3. 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本次私募有价证券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等相关法令规定及主管机关相关函释所定之特定人为限。以内部人或关系人或策略性投资人为限。 4. 私募股数或张数: 不超过30,000仟股额度内。 5. 得私募额度: 不超过30,000仟股额度内,授权董事会视市场情况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分次办理(至多三次)。 6. 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 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 以不低于本公司定价日前,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之八成订定之。 A. 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 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2) 私募价格订定之合理性: 前述私募价格订定系遵循主管机关之相关规定办理,并同时考量私募普通股之转让时点、对象及数量均有严格限制,再加上考量证券交易法对于私募有价证券有三年转让限制而定,故本次私募价格之订定应属合理。 7. 本次私募资金用途: 为因应本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强化竞争力及偿还银行借款目的。 8. 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为确保筹集资金之时效性、便利性及可行性,并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拟采私募方式办理现金增资发行私募普通股。 9. 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 无 10. 实际定价日: 不适用 11. 参考价格: 不适用 12. 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 不适用 13. 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 (1)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 (2) 私募有价证券除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8受交付后三年内转让之限制外,自交付日起满三年后,授权董事会得依相关法令向主管机关申请本次私募普通股挂牌上市。 14.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 不适用。 15.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 不适用。 16. 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 不适用。 17. 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 其他应叙明事项: (1) 本次私募增资发行普通股之计划之主要内容,包括实际私募股数、实际私募价格、应募人之选择、定价日、增资基准日、计划项目、资金运用进度、预计可能产生效益、预计办理私募次数及其他未尽事宜等,嗣后如经主管机关修正或基于营运评估或客观环境需法令之改变须变更或修正时,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 (2) 为配合本次办理私募发行普通股,除上述授权范围外,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代表本公司签署、商议、变更一切有关私募普通股之契约及文档,并为本公司办理一切有关发行普通股所需作业及决定其他未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