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购种类(如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分割 2.事实发生日:115/4/8 3.参与并购公司名称(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设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标的公司之名称): 分割公司:东方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东方风能」) 分割新设公司:东方先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先进」)(名称暂定) 4.交易相对人(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让与他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之交易对象): 东方先进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是 6.交易相对人与公司之关系(本公司转投资持股达XX%之被投资公司),并说明选定收购、受让他公司股份之对象为关系企业或关系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响股东权益: (1)分割后新设之东方先进系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原股东权益不受影响。 (2)基于集团发展策略,选定东方先进为本分割案之交易相对人。 7.并购目的及条件,包括并购理由、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注七): (1)目的:集团资产规模化发展策略 (2)分割基准日暂定为115年7月1日,如有调整分割基准日及相关作业时程之必要,授权董事长另定之。 (3)本公司分割让予「东方先进部门」相关营业之营业价值为新台币1,200,000仟元,按每股新台币10元之价格取得东方先进发行之普通股1股,本公司共取得东方先进普通股120,000,000股。 8.并购后预计产生之效益: 优化集团资产系统化管理,强化资产营运效率 9.并购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分割后新设之东方先进系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故不影响每股盈余与净值。 10.并购之对价种类及资金来源: 东方风能分割「东方先进部门」相关营业(包括资产、负债及营业)予分割新设100%持有之子公司东方先进,并取得东方先进发行之新股。 11.换股比例及其计算依据: 本公司分割让予「东方先进部门」相关营业之营业价值为新台币1,200,000仟元,按每股新台币10元之价格取得东方先进发行之普通股1股,本公司共取得东方先进普通股120,000,000股,并无不足换取1股之情事。前揭换股比例系参酌本公司拟分割让与之资产及负债之帐面价值及专家意见订定。 12.本次交易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见:否 13.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证券承销商公司名称: 立本台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师或律师姓名: 张书成会计师 15.会计师或律师开业证书字号: (86)台财证(六)第74537号 16.独立专家就本次并购换股比例、配发股东之现金或其他财产之合理性意见书内容(一、包含公开收购价格订定所采用之方法、原则或计算方式及与国际惯用之市价法、成本法及现金流量折现法之比较。二、被收购公司与已上市柜同业之财务状况、获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较情形。三、公开收购价格若参考鉴价机构之鉴价报告者,应说明该鉴价报告内容及结论。四、收购人融资偿还计划若系以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之资产或股份为担保者,应说明对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业务健全性之影响评估)(注七): 在企业继续经营的价值前提下,考量东方风能之营运状况及评价标的之现况,本会计师采用帐面价值法得出合理价值结论,评价标的于评价基准日之价值为新台币1,200,000仟元,认为东方风能若以此价值进行交易,或该交易价格系东方风能追求公司股东最大利益所拟定,基于维护股东权益之立场,尚属合理。实际分割对价金额,将以东方风能最终分割基准日之自结分割净资产帐面价值为准。另,本次分割计划案,东方先进拟以每股发行价格新台币10元发行普通股约120,000仟股予东方风能作为股本全部对价,与东方风能预计分割「东方先进部门」之净资产价值相当,且东方先进未来为东方风能 100%设立持有之子公司,东方风能对评价标的仍拥有控制权,故对东方风能现有之股东权益并无影响。 17.预定完成日程(注七): 分割基准日暂定为115年7月1日,如有调整分割基准日及相关作业时程之必要,授权董事长另定之。 18.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或分割)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注二): (1)自分割基准日起,东方风能分割让与之一切资产、负债及其截至分割基准日仍有效之权利义务,均由东方先进依法概括承受;如需办理相关手续,东方风能应配合之。 (2)除被分割业务所生之债务与东方风能之债务为可分者外,东方先进于本分割案完成后,应就东方风能所负债务,于其受让营业之出资范围,与东方风能负连带清偿责任;惟债权人之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权,自分割基准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19.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注三):不适用 20.分割之相关事项(含预定让与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之营业、资产之评价价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东所取得股份之总数、种类及数量;被分割公司资本减少时,其资本减少有关事项)(注: 关键字: 重大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