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07 2. 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 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发字第1120383220号令规定之特定人为限,且须为策略投资人。 (2)目前并无已洽定之策略投资人。 4. 私募股数或张数:不超过2,000仟股。 5. 得私募额度: 不超过2,000仟股额度内,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授权董事会于股东会决议 之日起一年内以一次或分次办理私募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 6. 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价格订定,依据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 应行注意事项之参考价格规定办理,应不低于以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 较高者之八成定之: A.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 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 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2)惟实际定价日及实际发行价格,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 方式及日后洽特定人之情形决定之。 (3)私募价格之订定系依据主管机关之法令,再加上考量证券交易法对于 私募有价证券禁止三年转让限制而定,应属合理。 7. 本次私募资金用途: 借以充实营运资金、扩大市场及偿还长期借款等需求。 8. 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考量资本市场状况、筹募资本之时效性、可行性、发行成本及引进 策略性投资人之实际需求;且私募有价证券依法令规定于一定期间受 转让限制,可确保本公司与策略性投资人之间长期合作关系;另通过 董事会视公司营运实际需求办理私募,将提高本公司筹资之机动性与 灵活性,故不采用公开募集而以私募方式发行有价证券。 9. 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 实际定价日:不适用。 11. 参考价格:不适用。 12. 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不适用。 13. 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 本次私募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与本公司已发行 之普通股相同,除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8规定之转让对象外,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于交付日起三年内受限不得转让,并于私募 普通股交付日起满三年后,若符合相关法令规定始可向证券主管 机关申请补办公开发行及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14.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 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 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 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 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次私募普通股计划之主要内容,包括实际私募股数、实际 私募价格、应募人之选择、基准日、发行条件、计划项目、 资金用途及进度、预计产生效益及其他相关事宜,暨其他一切 有关发行计划之事项,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视市场状况调 整、订定及办理,未来如因法令变更或主管机关要求修正或基于 营运评估、或因客观环境需要变更时,亦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 (2)除上述授权范围外,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代表本公司签署、 商议、变更一切有关私募普通股之契约及文档,并为本公司办理 一切有关发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事宜。 关键字: 重大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