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会决议日: 115/05/27 2.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 仁宝电脑工业(股)公司代表人陈瑞聪董事、彭圣华董事、王正强董事、刘宗宝董事,以及曾钊鹏董事、孙正华董事,与独立董事宣明智、谢永达、杨文安。 3.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 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之公司。 4.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 任职本公司董事职务之期间。 5. 决议情形: 依公司法第209条之规定,经本公司115年5月27日股东常会通过,在无损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解除董事竞业禁止之限制。 6. 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董事姓名及职称: 陈瑞聪、彭圣华、王正强、刘宗宝、曾钊鹏。 7.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 (包含仁宝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之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职务)。 8.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 (各厂区详细地址)。 9.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 (包含笔记型电脑、通信设备、电子零组件之研发、生产及销售)。 10. 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 无。 11. 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 无。 12. 其他应叙明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