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5/11 2.增资资金来源: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 3.是否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是,请并叙明预定发行期间/否):否 4.全案发行总金额及股数(如属盈余或公积转增资,发行股数则不含配发给员工部分): 发行总股数:上限8,500仟股 发行总金额:总面额上限为新台币85,000仟元 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依每股实际发行价格而定。 5.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案件,本次发行金额及股数:不适用 6.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案件,本次发行后,剩余之金额及股数余额:不适用 7.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 8.发行价格: 依据「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承销商会员辅导发行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承销商自律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以向中华民国主管机关申报案件及除权交易日前五个营业日,以不低于其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或减资除权)及除息后平均股价七成,拟授权董事长参酌市场状况并依承销商自律规则及相关法令规定,与主办承销商共用商议订定之。 9.员工认购股数或配发金额: 依公司法规定保留发行新股总额之10%上限计850仟股由本公司之员工认购 10.公开销售股数: 提拨发行新股额度10%上限计850仟股对外以公开申购方式办理承销 11.原股东认购或无偿配发比例: 发行新股总额80%上限计6,800仟股按认股基准日股东名册记载之股东持股比例认购,后续如因股本变动致认股比例发生变动,拟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认购股份之处理方式: 原股东认购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东在停止过户日起五日内,迳向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办理拼凑,其拼凑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与原股东及员工放弃认购或认购不足及逾期未拼凑成一股之畸零股之部分,拟授权董事长洽特定人认购之。 13.本次发行新股之权利义务:与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 14.本次增资资金用途: 充实营运资金,因应长期发展高端技术之研发支出资金需求 15.其他应叙明事项: (1)因应资本市场筹资环境变化快速,为掌握订定发行条件及实际发行作业之时效,本次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之重要内容及发行相关事宜,如经中华民国主管机关指正、相关法令规定修正、或因客观环境而变更者或其他未尽宜时,包括向主管机关申请延期或撤销,拟授权董事长视实际情况全权处理之。 (2)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新股俟呈奉主管机关核准后,有关认股基准日、增资基准日及其他未尽事宜,拟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视实际情况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