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09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私募普通股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2年9月12日金 管证发字第1120383220号令及「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函 令规定之特定人,选择方式与目的、必要性及预计效益如下: (1)选择方式与目的:本案私募应募人以策略性投资人为限,本公司寻求与国内外产业 大厂进行技术合作或策略联盟机会,同时充实营运资金。 (2)必要性:因应全球市场的快速变化以及强化本公司的成长动能,拟通过私募现金增 资发行普通股方式引进策略性投资人,提升竞争力,对公司长期业务发展有明显助 益与必要性。 (3)预计达成效益:引进策略性投资人后,创建双方策略合作联盟,降低公司之经营风 险;另一方面充实营运资金,提升本公司未来营运绩效之效益。 (4)目前尚无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资人。 4.私募股数或张数:以不超过100,000仟股额度内,于股东会决议日起一年内预计一次 或分次办理。实际募资额度授权董事会视当时市场状况、公司实际需要及洽特定人 情形办理之。 5.得私募额度:不超过100,000仟股。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价格之订定,应不低于本公司定价日前下列二基准价 格较高者之八成: (a)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 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或 (b)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 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2)惟实际定价日及实际发行价格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视日后 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场状况决定之。 (3)前述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之规 定,并同时考量私募普通股转让时点、对象及数量均有严格限制,故本次私募价格 之订定应属合理,对股东权益不致有重大影响。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 寻求与国内外产业大厂进行技术合作或策略联盟机会,同时充实营运资金。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为因应公司长期发展引进策略合作伙伴并稳定及强化公司产品市场营运竞争力,且考量 资本市场状况、发行成本、私募筹资时效性,以及私募有价证券三年内限制转让之规定 ,较可确保并强化与策略性投资人间更紧密的长期合作关系,故本次不采用公开募集而 拟以私募方式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不适用。 11.参考价格:不适用。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不适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 本次私募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除符合证券交 易法第43条之8规定之转让对象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于交付日起三年内受限不得转让, 并于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满三年后,若符合相关法令规定始可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补办 公开发行及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 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案私募普通股计划之主要内容,包括实际私募股数、实际私募价格、应募人之选 择、基准日、发行条件、计划项目、资金用途及进度、预计产生效益及其他相关事 宜等,暨其他一切有关发行计划之事项,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视市场状况调整 、订定及办理,未来如因法令变更或主管机关要求修正或基于营运评估、或因客观 环境需要变更时,亦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 (2)除上述授权范围外,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代表本公司签署、商议、变更一切 有关私募普通股之契约及文档,并为本公司办理一切有关发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