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会决议日: 115/05/22 2.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 欧政宏董事、欧阳玮董事 3.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 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之项目 4.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 任职本公司董事期间 5. 决议情形: 经表决(含电子方式)照案通过 (依公司法第209条) 6. 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 不适用 7.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 不适用 8.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 不适用 9.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 不适用 10. 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 无 11. 董事对大陆地区事业投资之金额及持股比例: 无 12. 其他应叙明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