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会决议日:115/04/14 2.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欧政宏董事、欧阳玮董事 3.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之项目 4.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本公司董事期间 5. 决议情形(请依公司法第209条说明表决结果):经主席征询全体出席股东无异议照案通过 6. 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董事姓名及职称 (非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以下请输〝不适用〞):不适用 7.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不适用 8.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不适用 9.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不适用 10. 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无 11. 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无 12. 其他应叙明事项:无